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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宇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08-21    作者:     来源:     点击:


鲁华宇院政字〔2017〕15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在对学生实施管理时,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达到毕业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在报到时,学校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为其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在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在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学校认定为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十一条  对患有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暂时不能到校学习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应征入伍的新生应按教育部、总参谋部颁布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办理相关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学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正当事由的,学校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并办理注册手续。除按规定办理了休学手续、正在休学的学生外,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周内由学生本人在缴纳学费后持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并取得学习资格。每学年第二学期学生可直接注册以取得学习资格。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并在办理缓缴学费手续后可予以注册。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重新返校学习经教务处批准后才能予以注册。

十三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不予注册。未批准复学或达到退学规定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逾期两周或请假逾期三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注册的学生不参加学校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其学生证对应学期不加盖注册印章,不得作为有效证件使用。

二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条  标准学制本科4年,专科(高职)3年。以标准学制为依据,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一)学生可以延长修业年限,延长时间为标准学制基础上不超过 2 年。休学时间均含在弹性学制时限内,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弹性学制。

(二)本科学生提前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一年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需达到规定条件并在申请毕业学年 10 月份按程序提出申请。

(三)无论提前或延迟毕业,毕业证书上均填写标准学制,学习年限据实填写。

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计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可以采取笔试(闭卷、开卷)、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或网上考试撰写论文、提交报告、作品设计、实验技能考核等多种考核方式。具体考核方式由开课部门根据课程特点、性质等情况确定并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

第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实行百分制计分,也可采用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的具体比例及构成依据应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及教学实施情况由教学单位确定,任课教师开课时应向学生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学生对课程的学习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学分绩点反映了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平均学分绩点可用作对学生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以及学位授予的依据。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课程绩点(以课程成绩百分制计算):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课程成绩不足 60 分的,课程绩点为 0;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课程绩点分别为:4.5、3.5、2.5、1.5、0。

(二)学分绩点: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九条  对于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学校仅在下学期初提供一次补考机会,成绩合格的获得该课程学分并在成绩单中记载补考合格标识,补考不合格的需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条  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办理缓考手续。缓考课程的考核统一安排在下学期期初进行,且考生不得再申请缓考,缓考合格者取得课程学分,缓考不合格需重修。

未提交缓考申请且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补考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读课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和补考资格,成绩按零分计:

1.未办理免听手续缺课1/3以上的。

2.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次数达1/3以上的。

3.课程的实践环节部分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无效,取消补考资格,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申请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考核成绩及已获得学分,学校将予以记录。若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可的,可以予以承认。

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对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四节  课程修读

条  修读课程是正式注册学籍学生的权利,未注册学籍或未进行学期注册的学生不能正常修读课程及参加相应的课程考试。

条  学生原则上应当按时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从第二学期开始,在确保修读必修课的前提下,学生应在教师指导下按照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的顺序选择修读课程。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当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

条  学生应当每学年修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最低学分,但一般不超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高学分。

每学年最低学分=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学制规定的最长弹性修业年限数

每学年最高学分=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学制规定的最短弹性修业年限数。

条  已修读课程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程。申请免听的学生应当在开课后两周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及教学单位负责人同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准予免听。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修读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军事课和各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免听。每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6学分。获准免听的课程,学生应当按照任课教师的要求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作业,参加课程考核。任课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随时终止学生的课程免听资格。

二十九条  经考核或其它原因未取得学分,或补考一次后仍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应当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重修或另选修其它课程。具体重修程序及要求按学校课程重修相关文件执行。

三十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条  学生一般应当按照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确需转专业者,须由本人向所在学院及拟转入学院提出申请,经转出学院及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后,按转专业的程序办理。学生转专业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学生转专业必须以学校的办学条件为前提,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学生确有专长或兴趣,调整专业更有利于其自身发展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四)跨录取批次和类别不得调整专业(艺术类、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春季高考只能在其类别内部互转)。

(五)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可以调整到其他专业。

(六)学校因学科发展或人才需求变化,需要调整专业的可予以调整

另外对于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转专业的,学校将根据相关政策结合学校条件优先予以考虑并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十条  我校正式录取学生一般应在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或不适应在校学习要求的,可以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其他高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招生时被确定为对口贯通分段培养已转入高职(专科)、本科段的,或者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我省为夏季高考或春季高考)并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程序严格按照上级主管行政部门规定程序执行

六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在校期间因个人创业需要暂停学业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七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保留学籍,学生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内。

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以一年为限,累计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休学者应按学校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办理休学手续。

(二)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时间计算。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四)因病休学的学生,应该回家积极治疗,不得继续留宿学校。

(五)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要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十条  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向学校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继续休学的按休学程序办理,申请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初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也需提供相关材料,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经学校认定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休学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对应年级无该专业,可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经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批准编入相近的专业学习。

(三)复学的学生,已修读并经过考核合格的课程,可不再修读;因休学未能参加补考或重修的不及格课程,复学后应当申请该课程的补考或重修。

七节  退学

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每学期修读课程所获得的学分未能达到本学期应修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含补考通过学分)的三分之一者;或逐学年累计(休学时间除外)所获得的学分未能达到逐学年累计应修规定学分二分之一者。

(二)每学年课程考核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六门及以上者

(三)经学校指定的医院确诊患有疾病等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或患有影响他人健康的严重疾病者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七)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学校批准后可办理退学手续

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除学生个人申请退学以外),由各二级学院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退学决定书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交。

四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八节  考勤与请假

第四十条  学校各项教学活动和组织的集体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要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第四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活动者,必须按学校请销假制度办理请销假手续,请假期限超过两个月的应办理休学手续。凡未请假或未及时销假超期限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九节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授予

四十六条  学生在弹性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时间达到基本修业年限,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或未通过,未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结业或延长修业年限。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随下一年级学习。申请结业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离校结业后学生可以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回校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后换发毕业,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后,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可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按发证日期填写。

四十八条  退学生经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 学业证书管理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五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五条  学校鼓励学生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通过互联网、校领导接待日、校长信箱等途径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九条  根据《山东华宇工学院学生会章程》,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山东华宇工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自己和他人的学业。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山东华宇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生不得举行和参加。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六十三 学生应遵守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服从学校的住宿教育管理,规范文明住宿行为,维护良好的住宿秩序、宿舍的安全和稳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有显著成绩和贡献,对学校、社会有特殊贡献且影响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学生及学生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及学生组织的表彰和奖励,分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主要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奖章或者证书等;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学金、奖金和奖品等。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具体内容参照《山东华宇工学院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山东华宇工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山东华宇工学院大学生技能大赛组织管理及奖励办法》、《山东华宇工学院学生工作奖励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该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也可由学校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六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三次及以上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院系、年级、专业、班级、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 其他必要内容。

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工作处拟稿经校领导签发,加盖学校公章,并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送交被处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保卫处等有关单位。

第六十九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由二级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职能部门决定是否公布。留校察看及以下的处分决定,由学院负责在本学院范围公布;开除学籍处分按照受处分原因,分别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在全校公布。

第七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标准、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将违纪学生处分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办理处分手续;

对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将违纪学生处分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进行合法性审查,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必须有授权书。

开除学籍处分全校公布,教务处备案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四条  撤销处分申请期限

(一)受到记过及以下处分者从处分文件下达之日起,需经过满6个月的考核期方可申请撤销处分。

(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从处分文件下达之日起,需经过满12个月的考核期方可申请撤销处分。

第七十五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以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六条  处分决定及解除处分决定等要通知家长,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对于撤销处分申请获得批准的学生,其处分材料仅归入学校档案,不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公布之日起,不再享受学生待遇。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不出具学历证明。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书下达1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由学校予以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违纪行为、处分材料及处分解除程序参照《山东华宇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受理申诉的办公室是学校督察室。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3-5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学校分管校领导、处室(单位)负责人和学校督察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吸收其他部门的有关人员和教师、学生代表参加,其中学生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七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七十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的5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八十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作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申诉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八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内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学生申诉的具体程序、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及申诉受理程序参照《山东华宇工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学校原有学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山东华宇工学院

                    2017年8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