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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宇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日期:2017-07-18    作者:     来源:     点击:

鲁华宇院政字〔2017〕1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在读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该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也可由学校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认错,推卸责任,诬陷他人,态度恶劣者。

(二)故意拖欠赔款者。

(三)在校已受过处分且处分未解除者。

(四)对揭发、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者。

(五)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及以上规定的。

(六)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曾受过两次处分,再次违纪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轻或减轻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能立即承认错误、主动如实交待问题,态度较好者。

(二)如实揭发、检举他人有功者。

(三)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三次及以上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盗窃、诈骗(含敲诈、勒索)、侵占或贪污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照价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100元以下者,属初犯,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属重犯或虽属初犯但情节严重或价值在100(含)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但未窃得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两次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偷窃、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采用恐吓、暴力等手段敲诈他人财物者,以及抢劫他人财物者,无论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以上行为,凡被公安部门处罚或被治安处理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造成50元以下损失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造成50(含)元以上,100元以下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造成100(含)元以上,300元以下损失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属屡犯或造成300(含)元以上损失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蓄意破坏学校宣传栏、阅报栏、其他器材等公共设施者,参照上述四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因过失造成公共财物损失者,给予批评教育并照价赔偿。

第十条  一学期内旷课12学时以下,学院通报批评。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2(含)-24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4(含)-36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6(含)-48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8(含)-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60(含)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上课以实际授课时记,实习、设计、军训、劳动、运动会等集中教育环节每天以6学时记;请假逾期不归者、擅自离校者,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第十一条  打架或为打架提供凶器、作伪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持械打人,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聚众打群架的主谋,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以暴力手段对抗管理教育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 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造成人员较大伤害或公物损害,后果较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策划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造成后果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其他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升级、发展,或其他参与协同打架,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伪证者

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报复打人者

对他人进行报复打击,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私藏棍棒、凶器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在人身和财物受到非法侵害时,所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根据行为的后果可免于处分或从轻处分。

(八)凡因打架、打人致伤者(肇事、参与、策划、提供凶器者),除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需按其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受害者的全部医药费和营养费用。如不按期交纳赔款,加重处分。触犯刑律者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道德败坏,品行恶劣,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画报、录像、光盘、黄色网页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购买、借阅、发售、出租、制作、复制、传播淫秽书画刊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公共场所涂写、张贴淫秽文字、图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散布封建迷信,制作、张贴或传看封建迷信、反动书画、传单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参加反动、邪教组织,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用下流语言、举动污辱戏弄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写恐吓信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书信,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违反规定使用证件,将已有的证件借于他人使用,造成影响,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伪造证件、证明、票证,偷窃或私刻、私盖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擅自改动成绩,在评优树先过程中弄虚作假,产生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资格。

(九)扰乱教室、餐厅、考场、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其他情形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公寓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不服从学生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或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刁难、谩骂或殴打管理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故意破坏公用设施,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出借、出租床位,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过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或出借、出租床位导致宿舍内财物、人身受损或引起其他纠纷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允许在校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宿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电热棒等电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违反用电规定私接线路、私接电源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私自调换宿舍或随意搬动床架、行李架等,影响宿舍统一管理,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收缴赌资、赌具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多次因赌博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赌资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在学生宿舍内聚众赌博、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赌博者,在以上处分基础上,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酗酒滋事、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故意乱丢垃圾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私自到校内水域游泳、捕鱼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学校内进行经营活动影响校园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拒绝或阻碍管理人员执行校纪校规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无故拨打110、119等紧急电话或骚扰电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资料,危害网络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登陆非法网站或在网络上撰写、散发歪曲事实或反动、黄色等内容的文章、信息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网络侮辱他人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冒用校园网服务器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以及各种网络设备,造成网络(服务)瘫痪或经济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有违反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法律法规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从事色情活动或卖淫、嫖娼者或有吸毒、贩毒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者,参照以上原则执行。

第四章  处分的材料、权限和程序

第十九条  违纪学生处分材料的构成:

(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和相关材料(如谈话记录、旁证材料等),调查内容包括: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提取书证、物证、勘验和鉴定。

(二)违纪学生本人的检查书。

(三)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

(四)涉及重大违纪时由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提供的综合材料。

第二十条  处分的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将违纪学生处分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办理处分手续;

(二)对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将违纪学生处分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进行合法性审查,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必须有授权书。

开除学籍处分全校公布,教务处备案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学生工作处、保卫处直接发现且证据确凿的违纪现象,可直接由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执行,然后通知二级学院。

(四)凡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二级学院或单位参与事件,由相关二级学院或单位协商处理,若意见不一致,可由主管部门牵头,相关单位参加成立联合调查组,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于证据确凿的违纪现象,如发现相关二级学院袒护学生,隐匿不报,主管部门有权督促相关二级学院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如不采纳意见,主管部门有权作出处理决定,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并对相关领导及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院系、年级、专业、班级、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 其他必要内容。

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工作处拟稿经校领导签发,加盖学校公章,并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送交被处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保卫处等有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由二级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四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职能部门决定是否公布。留校察看及以下的处分决定,由学院负责在本学院范围公布;开除学籍处分按照受处分原因,分别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在全校公布。

第二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标准、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七条  撤销处分申请期限

1.受到记过及以下处分者从处分文件下达之日起,需经过满6个月的考核期方可申请撤销处分。

2.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从处分文件下达之日起,需经过满12个月的考核期方可申请撤销处分。

第二十八条  解除处分条件

(一)申请解除处分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学生受处分后,改正错误的态度诚恳,在处分考核期间内,没有发生违纪事件和违纪问题,在校综合表现较好。

2.在处分考核期间学习勤奋,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现象。

3.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化、体育活动;或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等活动中表现突出;或其他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为学校赢得荣誉,被学校核实认可的。

(二)下列情况不予解除处分:

1.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令、法规、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罚者。

2.凡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者。

第二十九条  解除处分程序:

(一)受处分学生在处分考核期满后,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解除处分审批表》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二)学生所在学院在接到解除处分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召开讨论会议,听取辅导员汇报,审查相关材料,研究解除处分建议。

(三)解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所在学院进行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查。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所在学院撰写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情况报告,连同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查,学生工作处在收到解除处分材料3个工作日内审查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四)学校做出解除违纪学生处分决定,需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工作处拟稿经校领导签发,加盖学校公章,并将解除处分决定书复印件送交被处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保卫处等有关单位。

(五)解除处分决定书在3个工作日内由二级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并发布公告。

(六)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者,学生工作处查明原因,做出书面回复。学生可在3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但最多只允许申请两次。

第三十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以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及解除处分决定等要通知家长,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对于撤销处分申请获得批准的学生,其处分材料仅归入学校档案,不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公布之日起,不再享受学生待遇。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不出具学历证明。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书下达1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由学校予以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具体申诉程序参照《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受处分者,在处分考核期内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享受困难补助、助学金补助资格;取消出席团代会、学代会资格。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其他部门在制定职权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时,若涉及到本条例的内容,应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相关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山东华宇工学院

                  2017年7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