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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宇工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19-06-20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鼓励大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观,充分发挥典型示范的激励作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时间

每年 3 月份。

二、评选范围

应届普通本、专科毕业生。

三、评选比例

毕业生总数的 10%,其中前 5%推荐为省级优秀毕业生。

四、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现象,综合素质测评历年位于班级前 40%,推荐为省级优秀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历年位于班级前 20%。

(四)身心健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和行为表现,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五)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含)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的,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取得以上称号或荣誉至少一项。

(六)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五、评选程序

1.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为副组长,各二级学院院长为组员的优秀毕业生评审委员会,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活动在学校评审委员会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和各二级学院组织开展。

2.优秀毕业生候选人的提名必须由其所在班级,依据评选条件,根据分配的比例人数,通过民主评选产生。

3.各二级学院组成由二级学院领导、辅导员、任课老师组成的评选委员会,对各班级提名的优秀毕业生候选人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习成绩、获奖凭证、行为记录及其他材料进行审核评议、打分排名,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在学院公示 3天,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学校分配的比例人数分别上报省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名单。

4.学校对各二级学院提报的优秀毕业生候选人进行严格审查,最终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3 天,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5.校领导审批后,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将省级优秀毕业生最终候选人名单报送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加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在评选过程中若存在弄虚作假、舞弊等不良行为,则取消其参选资格。

六、奖励

经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的优秀毕业生,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优秀毕业生审核表”装入本人档案;获得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颁发证 书,“优秀毕业生审核表”装入本人档案。评选出的优秀毕业生在离校前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

七、附则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